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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丹江口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作者:      日期: 2018-05-22

  

  现将《丹江口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予以批转,请各县(市、区)农机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学借鉴,进一步完善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实效性,确保农机事故应急快速反应、紧急处理。

  丹江口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规范我市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农机事故,根据《湖北省处置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十堰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修订《丹江口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农机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农业生产、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十堰市农机局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农机事故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村道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以外的道路上停放、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农机事故,以及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处置的有较大影响的农机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四)工作原则

  1、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3、行政首长负总责,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4、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

  5、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6、实行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

  四、经费保障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列支,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确保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需求。

  五、组织机构

  市农机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组、现场救援组、事故处理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四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应明确负责人和联络方法,建立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警电话。预案启动时,各工作组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当组内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调整充实。

  (一)市农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王慧明 市农机局党组书记、党总支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 进  市农机局党组成员、总支委员、副局长

         彭宝琼 市农机局党组成员、党总支副书记

  成 员:杨曹芹 市农机安全监理站站长

                柳 平 市农机局办公室副主任

                邵红波 市农机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沈必伟 市农机推广站站站长

  (二)市农机应急救援应急救援电话

  0719-5222243     0719-5217321

  (三)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现场需要,报市政府批准,及时协调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六、组织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对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示,提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救援动态情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二)工作组职责

  1.现场指挥组

  王进同志任组长,行政审批科和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协助上级救援机构掌握事故全面情况,观察、分析、把握事故现场动态,保护事故现场,制定现场抢救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和道路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其他各工作组,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预案的调整、修订和补充;配合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公告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负责向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2.现场救援组

  行政审批科牵头负责。协助上级救援机构迅速、准确判断人、畜及财物的伤情或险情,疏散人员,组织救护车、医务人员和其他救援设备等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及财产;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剧毒污染源,在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同时,迅速向领导小组、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尽最大努力使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3.事故处理组

  市农机安全监理站牵头负责。协助上级救援机构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搞好事故责任认定;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的遗物,并有步骤地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群众思想情绪及善后处理动态;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相关理赔事宜。

  4.后勤保障组

  办公室牵头负责。负责做好提供抢险救援应急的资金、各类器材、物资以及参加救援人员的食、宿、饮水、医疗及交通工具等后勤保障工作。

  七、农机事故快速报告制度

  农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单位)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市农机局,市农机局在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事故报告时间规定

  1.凡发生死亡39人的较大农机事故,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对于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受伤人员死亡或者失踪人员经确认为死亡的,必须及时补报。

  (二)农机事故书面报告

  市农机局逐级上报的农机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农机事故的机型,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农机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鉴发人和报告时间等。

  八、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一)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或收到相关呼救后,市农机局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迅速通知安监、公安、交通、卫生、保险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二)协调机制

  1.市农机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赶到现场,同时协调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有效地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协调救助、理赔事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2.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市政府部署工作和上级农机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前,由市农机局负责。

  九、其他规定

  (一)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和拖拉机培训学校应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开展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教育。

  (二)市农机局组织本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队伍的人员培训,并确保合格者上岗。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三)市农机局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年应组织一次。演练结束后,应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四)市农机局应进行事故评估、总结和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五)对在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擅离岗位,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理工作的人员,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农机局负责建立、完善和更新本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资料等,并指定专人负责预案的更新、维护,明确每年修订和完善的内容及方法。

  (七)本预案由市农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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